请听案例:我爷爷有三个儿子,今年一月份爷爷患急性病去世了。去世后我爸爸以及两个叔叔分别拿出了三份遗嘱,这三份遗嘱以不同的形式设立的,并且内容大相经庭,我爸爸手中的遗嘱是2016年爷爷设立的,并且通过了经过了公证,我大叔手中的遗嘱是2012年爷托他人代写的,但也经过了公证,我二叔手中的遗嘱是我爷爷2014年自己写的遗嘱,没有经过公证,我想了解一下同时存在三份内容相抵触,且设立形式均不同的遗嘱时,应该以哪份为准?”
苏丹铃无动于衷。
骆欣玥想了一下回答道:“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,我国《继承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,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,当然如果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持我们需要区分是否存在公证遗嘱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(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)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,其中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。没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。
也就是说,如果遗嘱人生前立有几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,其中公证遗嘱优先于没有公正的遗嘱,都公证了的,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,都没有公证的,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。”
骆欣玥流利、一字不漏的回答赢得阵阵掌声。
苏丹铃瞪着她:“你嘚瑟什么?比赛还没有结束,你不是我的对手。”